市场监管总局网站3月24日发布关于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(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。
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 ,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,市场监管总局对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》进行修改完善,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、规范审查流程 、压实审查责任,切实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 ,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,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。经过前期调研、专家论证、征求意见,研究形成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本次修正主要围绕健全审查机制、规范审查程序 、强化监督保障等方面对《实施办法》进行修改完善,共作出12处修正、新增2条规定。
本次修正特别强调了监督保障 。针对抽查发现个别地区、部门连续违规出台影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情况,在第四十一条新增一款 ,明确对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 、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部门,可以提请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,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结果刚性约束。针对一些地方未履行审查程序出台政策措施 ,以及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即出台政策措施等情况,第四十六条新增了三项责任追究情形,进一步强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的责任追究力度。
对于审查机制 ,本次修正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,明确对多次出现初审质量问题的起草单位,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督促其落实审查责任 。针对有的起草单位未按照审查意见作出修改即提交审议审批等问题,第三十四条规定起草单位提请政府审议或者审批政策措施时 ,应当一并报送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审查结论,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,应当重新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审查 ,进一步加强制度闭环管理。第三十六条增加了针对适用例外规定开展第三方评估的要求,进一步规范例外规定适用程序。